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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7次會議通過 法發[20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國務院《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進行司法保護,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新的審判任務。做好這項審判工作,將對保護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積體電路技術的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審判涉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涉及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受理案件的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下列涉及布圖設計的案件:
 (一)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案件;
 (二)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三)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
 (四)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五)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駁回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的復審決定的案件;
 (六)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決定的案件;
 (七)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關於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決定的案件;
 (八)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關於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報酬的裁決的案件;
 (九)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行為處理決定的案件;
 (十)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布圖設計的案件。

二、關於案件的管轄
 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第(五)至(十)類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其餘各類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特區所在地和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臺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三、關於訴前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措施的適用
對於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行為措施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執行。

四、關於中止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被告以原告的布圖設計專有權不具有足夠的穩定性為由要求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
 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有關審判人員認真學習、研究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司法水準。要積極開展涉及布圖設計案件的調研工作,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對涉及布圖設計案件終審裁決的法律文書,要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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