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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精神,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資訊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現就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對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規定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 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積體電路設計是將系統、邏輯與性能的設計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物理版圖的過程。
二、關於鼓勵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 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積體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
單晶矽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矽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積體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海關應為其提供通關便利。
(四)對經認定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引進積體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積體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規定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積體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晶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三、關於稅務管理
(一)軟體企業的認定標準由資訊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經由地(市)級以上軟體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初選,報經同級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准後列入正式公佈名單的軟體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資訊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二)經由積體電路專案審批部門徵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後確定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條第(三)款條件的積體電路免稅商品目錄由資訊產業部會同國家計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三)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按軟體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含單晶矽片)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含單晶矽片)難以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含單晶矽片)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五)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體企業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資格,並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認定,應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
關於軟體、積體電路產品以及軟體、積體電路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確生效時間的政策,一律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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