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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所得稅:再投資部分享受40%退稅
在2010年底以前,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包括封裝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企業再投資不滿5年撤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對國內外經濟組織在境內取得的利潤向西部地區再投資於積體電路或軟體生產企業的部分,按80%退還其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企業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風險投資:設立風險投資基金
為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同意設立風險投資基金,並積極吸引國內外資本。 增值稅:稅率下調至3%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前,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積體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海關: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年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的軟體企業和年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積體電路企業進出口的貨物,可按《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的規定適用提前通關、聯網報關、快速轉關、上門驗收、加急通關、擔保驗收等便捷的進出口通關程式。同時,上述企業的貨物進出口可?quot;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辦理檢驗檢疫,並適用便捷的檢驗檢疫程式。
生產企業:優惠範圍擴至0.8μm工藝
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μm(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其國內無法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研發中心:組建一至兩家
國家支持組建一至兩家產學研相結合的積體電路研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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